我办理过很多案子,但最让我难以忘怀的是我办理的第一件案子。
当时我刚到万源市检察院公诉科,拿到卷宗后还没有细看,双方当事人就一路从政法委、公安局“闹”到了检察院。受害人张某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没有对伤害自己的李某进行羁押;李某则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应当对张某立案侦查,要求检察机关伸张正义。
见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我瞄了一眼卷宗,感觉案情简单后便拍着胸脯说:“你们先回去,10天后我给你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在我的劝告下,两人半信半疑地离开了办公室,但走时均扬言:如检察院处理不好,将不惜一切代价“讨要说法”。
卷宗上案情的确简单,可是通过现场走访,我才发觉案件背后的故事“不简单”。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都开了一间杂货店,有竞争关系,多次因生意而产生嫌隙。事发当天,双方因一件小事导致口角,继而大打出手,李某在争执中用菜刀将张某和其子砍伤。由于丈夫有病,孩子残疾,李某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对方医药费,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侦查。
我信心百倍地找来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从法律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可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办公室,刚表明我的调解意图,双方就吵了起来。张某说:“我不要赔偿,李某拿刀砍我,我要让她去坐牢!”李某也不示弱:“我男人被打伤,你们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就是收了他的‘好处费\’!”两人在调解室吵了半天,我尴尬地坐在那里,一句话也插不上,最后只能看着两人骂骂咧咧地扬长而去。
当晚,我躺在床上辗转反侧,直想把该案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了事。可是刚进检察院时领导的教诲在耳畔回荡:“检察工作其实也是服务人民,我们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案结事了,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我再次梳理了案情,制定了多种调解预案,并拜访了当事人村里德高望重的陈大爷。在他的陪同下,我找到李某,从政策、法律、人情等方面苦口婆心地劝说李某。当听到不悔罪和不予赔偿的法律后果时,李某失声痛哭。她表示愿意赔偿张某4000元医药费,并认罪悔过,希望司法机关能依法给予自己最轻的处罚。
随后,陈大爷又带我找到张某,在得知他是一名党员后,我从党性教育出发,指出他在这件事情上的不妥。张某最后不好意思地说他愿意接受调解,只要对方赔偿医药费和道歉,就谅解对方。
我立即制作了法律文书,在陈大爷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并握手言和。但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张某事后对李某说:“你家庭条件不好,我理解你的难处,医药费只要2000元。”但李某则坚称要履行协议,要赔偿张某4000元。冰释前嫌的两人在村委会又“吵”起来了……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两家人也和和气气地各自打理着自己的小本生意。
事后,我反思到,如果当时不尽力调解,将案件诉至法院判决,李某被判处实体刑后,双方的心结是否还会解开?如果检察官在办案中忽略人情,就案办案,不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当事人最终会不会对司法机关心存怨恨?多年过去,庆幸他们给我上了检察官生涯的第一课,让我在工作中始终心存理性和善念,让更多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有更多的理解和信任。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整理 张森/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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