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孟超 记者 谭别林)22日,记者从万源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在审查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发出本年度首份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已生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据了解,该院经审查,江西省涌畅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与运输人员唐某在347国道改建工地上,未按规定设置储油罐致柴油泄漏2吨,柴油通过地表渗漏至长江上游水源涵养地、生态功能保护区、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造成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0小时。万源环保局接报后对现场及邻近河道柴油渗漏点进行了检查、勘验,通过初步核查,立案登记,向江西省涌畅公司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作出川环法万源罚字【2016】A-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之后,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法官认为,万源环保局对江西涌畅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江西省涌畅公司在347国道改建工程已近尾声,为避免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该院作出准许先予强制执行万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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