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胡某故意杀害他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该院依法作出对胡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5年6月27日13时许,被申请人胡某来到万源市沙滩镇张某家中,与住在张某家中的谢某聊天,当谢某背对胡某去厨房收拾物品时,胡某操起厨房内一把菜刀对着谢某后脑脖子处猛砍下去,谢某随即转身与胡某进行搏斗,其间,胡某将谢某打到在地并用手勒其颈部,导致谢某窒息死亡。
经鉴定,胡某作案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对胡某实施“强制医疗”。随后,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决定。
(马发海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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