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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履行义务公告

来源:达州晚报 2014-10-24 14:00   https://www.yybnet.net/

(上接第七版)

92、被执行人董万忠,男,身份证号513024196308090016,王立珍,女,身份证号513024196404140220,住万源市太平镇菜园街4-13号,二人应返还承租房屋并赔偿20万元。

93、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志,欠赔偿款4.26万元。

94、被执行人岳晓龙,男,身份证号513030197112305136,住渠县龙凤乡龙台村八组98号,欠款6.5万元。

95、被执行人廖志军(均),男,身份证号513024197410196495,住万源市大竹镇染房村响岩子组66号,欠医疗费等8.5万元。

96、被执行人扈国元,男,身份证号513026196110150012,住通川区市人大家属院1幢2单元3楼1号,欠款125万元及利息。

97、被执行人肖元刚,男,身份证号513024197203106696,住万源市白果乡三村二组,欠子女抚育费0.3万元。

98、被执行人张敬贵,男,身份证号513023196703072110,住开江县回龙镇东街155号,欠款20万元及利息。

99、被执行人陈玉安,男,身份证号513024196809118355,住万源市皮窝乡4村1组,欠款20万元及利息。

100、被执行人杨明金,男,身份证号513024196402040015,张军,女,身份证号513024196612010025,住万源市太平镇农业银行家属楼3单元4楼,欠款8万元及利息。

101、被执行人谢良洪,男,身份证号513024196708167879,住万源市官渡镇玛瑙溪村,欠款1.09万元。

102、被执行人田华先,男,身份证号513024197301276138,住万源市虹桥乡1村8组,应赔偿5.7万元。

103、被执行人陈太灯,男,身份证号513024196603306895,住万源市钟亭乡堰塘坪组,欠8.5万元。

104、被执行人刘超文,男,身份证号513024196307180052,住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17号,欠借款110万元。

105、被执行人王国荣,男,身份证号513024197107133352,住万源市太平镇河街67号,欠13.5万元及利息。

106、被执行人王谦,男,身份证号513002197212120010,住万源市原百货公司1单元4楼2号,欠款6.95万元。

107、被执行人黄长余,男,身份证号513032195706080513,住万源市白沙镇万白路25号,欠5万元及利息。

108、被执行人万源市金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娟,欠借款34万元。

109、被执行人黄贤容,女,身份证号513002198501271223,住万源市旧院镇窑坝子村土地堂组48号,欠款1.12万元。

110、被执行人张仕勇,男,身份证号51303219690913001X,住万源市白沙镇牟家坝村刘家沟组11号,欠款11万元。

111、被执行人王治钧,男,身份证号51302419780203003X,住万源市太平镇驼山北路55号5单元6号,欠款7.9万元及利息。

112、被执行人贾利筠,女,身份证号513002198712214560,住万源市太平镇向前广场C3幢3单元6楼2号,欠款6万元及利息。

113、被执行人张顺强,男,身份证号513032196809190517,住万源市八台乡漆树坪村张家磅组85号,欠款2万元及利息。

114、被执行人四川龙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欠租金15万元。

115、被执行人谭兴业,男,身份证号513024196611030219,住万源市太平镇红旗乡九村二组,欠赔偿款18万元。

116、被执行人张书令,男,身份证号513032196608013012,住万源市石塘乡大田坡打油湾组,欠赔偿款9万元。

117、被执行人段华林,男,身份证号513030197002176011,住渠县新市乡白云村七组121号,欠投资款10万元。

118、被执行人周大学,男,身份证号513024197503297316,住万源市大竹镇太堡寺村核桃坪组50号,欠款7万元。

119、被执行人蔡文利,男,身份证号513002198712080419,住万源市太平镇先农坛村先农坛组61号,欠款3.3万元。

现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后三十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接受询问和履行义务,逾期既不到人民法院说明原因,也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限制上述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九项行为。

欢迎公民对以上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及消费行为予以举报,法院将视举报线索价值予以奖励。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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