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万源市覃家坝村潘家院子由于电路老化引起意外火灾,造成三户村民房屋被烧毁,其中又以杜某的损失最为严重。所幸,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杜某一家无奈只得暂借住在社长卿某家中。杜某急着盖新房子,又是筹钱,又是找木料,又是找工人,忙得团团转。
村委班子帮忙四处联系木材商,几经周折,最后杜某与同村的卿某达成协议:由卿某向杜某提供15根木柱,每根160元,共计2400元。卿某很快将15根木柱拉到杜某家,杜某也爽快地将木材钱连同运费给了卿某,并再向卿某买50根檩子和50根楼板。
12月31日那天,卿某为了尽快将木材交给杜某,便组织邻居汪某等人到邻社砍树。这时意外发生了,被砍的一棵树倒下时不幸将汪某砸伤。卿某立即将汪某送往达州市中心医院治疗。
重创之后索赔偿
汪某的头、胸、腰都受到了重创,需耗费巨额医疗费用。于是,汪某的家属找到乡人民政府,要求立刻解决医疗费用。
汪某的家属以卿某是社长为由,而且砍树是为了同村的受灾户修房子,所以,他们坚称汪某是给村上作义工而受的伤,要求乡上和村上承担责任。
汪某一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后,乡党委政府指派了当地的调解员会同司法所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得知杜某与卿某约定了木材价格,并不是义务帮忙。另外,卿某与汪某为门对门的邻居,又是亲戚,本着邻里互相照顾,挣点打杂钱,卿某便叫上汪某去砍树,双方商定了工钱为100元一天,包一顿午饭,由于事发突然,汪某又住进了医院,工钱还没有兑现。所以,汪某家属才以汪某是作为义工为同村受灾户劳动而受伤。
因为病人处于治疗阶段,尚不能形成最终解决方案。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所以,医药费还是由汪某一家和卿某先行分别承担,两方收支保存收据,作为以后调解的依据。
人民调解来帮忙
2014年3月17日,汪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205431.19元。
汪某出院后,调解组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他们认为,首先,卿某与杜某达成的是买卖协议,虽是口头协议,但属于合同关系;其次,村委会作为第三方只是起到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的中介作用,且完成第一车木材交付后,村委会的中介作用就终止了;卿某与汪某口头达成了用工协议,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应为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到这个地步,卿某觉得很委屈。他作为砍树的组织者,叫汪某砍树也是想让他挣点打杂钱。汪某出事后自己已支付了11.5万元,而且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让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经济上吃不消不说,心里更想不明白。
为了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调解组跟各方当事人讲理。调解小组工作人员从亲情、邻里情入手,告诉汪某一家,按照法律,法院会依法判决由卿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两家门对门,户对户,以后还要互相来往。经过6个小时的劝解,汪某一家渐渐地接受了调解工作组的意见,双方的分歧逐步弥合。
最终,卿某除最初支付的11.5万元医疗费用以外,再支付4万元给汪某用于赔偿,分两次付清;汪某不再向卿某主张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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