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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公开10起典型案例

来源:达州新报 2022-01-21 00:53   https://www.yybnet.net/

为推动达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开了10起2021年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增强环保法治意识,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一、达州市创达砼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达州市创达砼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沥青砼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取得了环评批复,并于2021年1月起开始生产,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沥青烟燃烧后废气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离子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冷料斗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安装蜗壳除尘器;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新增的水温层生产线总投资额35.55万元,未办理环评手续;自闭式拌合楼物料装卸车辆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1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4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公司水稳层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0.8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该公司物料装卸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二、达州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通川区魏兴场镇污水处理厂)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2021年2月24日,执法支队检查发现,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达州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通川区魏兴场镇污水处理厂)运营人员使用其他水样替代该厂出口实际水样进行总氮在线监测,有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即“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达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利用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3.6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三、达州市德运养殖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达州市德运养殖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堰塘)内废液抽排到旁边菜地隐蔽沟渠内,通过菜地隐蔽沟渠排放废水至公路边涵管,最终导致养殖废水直排附近河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养殖场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四、四川朗行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产案

2020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到四川朗行远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川区青宁镇化马村12组的石料场检查,发现该石料场自2018年10月投入生产以来,未开展环保验收且堆沙、石料场未进行覆盖。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46.63万元。

五、成都涌杰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达州上实环保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成都涌杰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无损检测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及在探伤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对该公司无损检测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在探伤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六、宣汉县樊哙镇宏祥机制砂石场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樊哙镇宏祥机制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石场渣土堆场内的渣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该砂石场处罚款3.25万元。

七、渠县定远镇龙舌村4组村民家中存放危险废物案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对渠县定远镇龙舌村一村民家里堆放有数吨废铅蓄电池的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房屋无居家生活痕迹,房屋内贮存有数吨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为防止证据丢失,消除环境隐患,同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危险废物实施了扣押,并将扣押物品暂存至当地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经电子秤计重,这批废铅蓄电池共6.53吨。

经调查,涉案房屋空置多年。通过进一步走访、排查,未找到违法存放该废弃铅蓄电池的责任人。

2021年6月8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报刊、媒体发布了《关于渠县定远镇龙舌村4组危险废物存放点废铅蓄电池认领的公告》,并在涉案房屋大门口张贴。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扣押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了代处置。

八、万源市欣森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投诉,立即前往万源市欣森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开采区产生的弃渣未及时清运至弃渣场且无弃渣产生和去向的原始记录台账,存在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处罚款8.37万元。

九、开江县金林家庭农场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案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开江县金林家庭农场实施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的养殖废物暂存池容量不匹配,导致养殖废水溢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该家庭农场处罚款6.82万元,并责令立即采取措施,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十、大竹旺财养殖专业合作社违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大竹旺财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检查,并对其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的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4倍,粪大肠菌群超标0.7倍。

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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