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男子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他人劳务款6万余元,被渠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
今年3月,原告刘某等人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六起系列案件经渠县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应当在当月底支付原告刘某等人劳务款6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履行。无奈之下,刘某等人向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控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督促其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和人身强制措施,但李某均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渠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其间,法院干警到李某居住地查找其下落,将李某失信信息移送渠县公安局采取临控措施,均无果。
近日,申请人刘某向渠县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行踪线索,渠县法院立即出警将李某拘传至法院。
执行法官当面对其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李某仍不履行义务。鉴于李某经依法传唤未主动到法院接受执行、未依法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示: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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