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通讯员 张渊 陈鸿雁)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彻底解决了。然而事实却不然,因为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市民该如何规避执行风险,让执行法官来告诉你。
渠县男子熊某某在某省建设工地施工并负责管理工作。施工期间,他向当地村民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工地日常开支及购买建材,并承诺项目完工后即付本息。后因工程款迟迟未到位,熊某某与项目负责人也产生了争议导致无法还款,宋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宋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后,判决熊某某应偿还宋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熊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宋某某遂向熊某某户口所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渠县法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对熊某某司法拘留15日。
由于熊某某确无财产可供直接执行,故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渠县法院只得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很多人关心,“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据了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年都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执行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当事人要及时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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