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贪图安逸,不愿脚踏实地地工作,妄想能以盗窃为生。我在渠县人民检察院任职期间,就经手了一起累犯盗窃案。被告人黄某靠着一手“高超”的偷车伎俩,盗窃17辆摩托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黄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黄某绰号“黄二娃”,小学没读完就离校停学了,进入社会后也不学无术,久而久之,盗窃就成了他主要的经济来源。早在2015年2月18日,黄某就因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9月26日再因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出狱后,已经习惯了盗窃为生的黄某又干起了老本行,这一次,他将摩托车视为了主要目标。
2019年3月19日晚,黄某窜至渠江镇嘉隆国际地下停车场内,见四下无人,轻轻松松就将冯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这次作案的成功让黄某信心大增,此后,他流窜至渠江镇、土溪镇、涌兴镇等地频频作案。为了保证“得手率”,黄某偶尔还叫来好友刘某帮忙,一起盗窃摩托车。
接到群众报警后,渠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通过走访勘查、调取监控录像,民警很快把作案目标锁定在了黄某身上。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后,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19年3月至5月期间,黄某盗窃摩托车17辆,价值633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两次,盗窃摩托车2辆,价值503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在盗窃作案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对黄某应当对其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刘某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参与的两次盗窃犯罪事实进行处罚。
介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尚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被盗摩托车17辆,已发还失主并有悔罪表现,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可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王小涛/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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