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连渠
在渠县档案馆留存的卖地契约中,最早的一份契约是嘉庆10年(1817年)水口场的出卖街基熟土契约,至今203年历史。
其实,地契经过漫长的岁月后,到明清时才逐渐固定了用字用词及内容、格式,结构严谨,并且具有了法律效力。地契作为法律文书进入社会生活,法制观念在民间逐渐生根发芽。
土地私有化的朝代,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性的。一旦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地契,即使改朝换代也是要认账的。
进入清朝后,作为土地买卖凭证有了固定的内容构成,地契的格式相对成熟,成为学堂教学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地契由四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为地契形成的前因后果,主要讲述卖地的原因、买卖地人姓名和议定的卖地价格。第二部分为位置和面积,主要讲明该地的位置、四周的界畔,包括地的详细位置和面积大小,以及承担的条粮(赋税)多少。第三部分为凭中,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证人、中间人,也就是当时的所有在场人员,他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做担保(族人一般不收费),以此作为证据,双方今后都要认账,不准反悔。第四部分为立约时间及立约人。
在地契中,不仅凭中(中间人)和立约人要在名字后面画押,而且还要在地契第一部分标明土地议定价格和条粮的地方,以及最后一部分立约时间处,盖上官府的大印,以此彰显地契的法律效力。
这份水口场的地契使用了印制的官契,当地官府盖上红色公章认可,也叫红契。那些未经当地官府盖章认可的地契,称为白契。红契得到官府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白契没有得到官府认可,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契约,法律效力相对要弱一些。
但是,在当时民间经济交往活动中,白契的存在与官府的某些管理规定其实并不矛盾或得到了官府默许,仍在民间实际运用。
渠县档案馆保存的这份地契为出卖街基熟土,文约人为王思用,因先祖闲置的河家岩街基,离家远,不便耕种,在众人见证下出卖给刘有贵永远管业耕种,定价银伍拾两,当日一次性交清,没有下欠,并议定随载税粮五升,今后不与卖方相涉。怕人心难拴,故立卖约一纸,永远管业存据。
接着讲明该地附着物、位置、界畔:河家岩街基、熟土、树木,上抵桥头为界,一直过街心抵岩口梯子石为界,横过人行大路为界,下抵齐河坎为界,后抵河坎为界,四界俱明,并无包写是实。
然后是立约时间和立约人:嘉庆十年三月初二立约人王思用,其上加盖公章。
最后是在彼凭众人刘有禄、刘有才、刘奇英、吴文斗、刘天荣、李时中、萧秀昇、王思荣八人签字画押,在凭证人的名字下画押,画的押为“十”字,其形态也是各异:有的中规中矩像“十”字,有的歪歪斜斜像“丆”,有的那一竖拉得老长。王思荣为执笔人,其名字下有一个“筆”字而无“十”。
此地契为证明是官方的,其文书的右上角还注有竖排红色的“水口场”三字。然而,此契有个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落款在前,见证人在后,让人费解,有点怀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渠县在嘉庆年间的地契仅此一份,无法比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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