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俗话说“父债子还”,当代法律是否支持这种观点呢?近日,渠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未能偿还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人戴某良与原告戴某兵系表亲关系。2015年12月1日,戴某良向原告戴某兵借款1725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2016年2月2日,戴某良在2015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条上注明:以前所有借条作废,此条为实,并以房产证作抵押。戴某良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今年2月4日因病去世,遗留下与妻子郭某芬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戴某良去世后,戴某兵便将戴某良的妻子郭某芬、女儿戴某利、儿子戴某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等规定,虽然借款人戴某良去世且未能偿还借款,但其去世时留有遗产,即与被告郭某芬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故被告郭某芬、戴某利、戴某强作为借款人戴某良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戴某兵借款1725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郭某芬、戴某利、戴某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借款人戴某良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戴某兵借款172500元;二、驳回原告戴某兵的其它诉讼请求。 (袁猛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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