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该案原告蒲某因拒不履行法定诉讼费承担义务,由权利维护人变为被执行人。
原告蒲某系孤寡老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与肇事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何某、达运某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2079.7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履行代偿责任。在立案阶段,原告蒲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渠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在审判阶段,法官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蒲某各项损失共计35130.76元,被告何某、达运某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41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蒲某负担1181元,被告何某负担390元(诉讼费缓交至判决后,在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时收取)。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及时向原告蒲某支付了赔偿款,但原告蒲某以判决结果未能达到其要求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在法官依法向原告蒲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渠县人民法院依职权立执行案件,通过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并通过传票传唤其到法院。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法和思想教育下,被执行人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数缴纳了法定应承担的诉讼费。
(杨玉娇 尹灵灵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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