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现状不满,便拒缴物业费,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应该缴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应提升服务质量。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渠县某商品房建设项目过程中与四川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东在四川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6.03平方米),并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管协议》,约定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45元缴纳物业服务费,首次预交服务费一年,后续按年缴纳,时间为当年物业服务到期一个月内,如逾期未缴纳的则按每日3‰承担违约金。王某东于2015年11月2日接房时预付了一年的物业服务费1671元,后王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在对小区内乱搭乱建、摆摊设点等多种物业管理服务方面不达标,拒缴后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将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东支付下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共计5269.54元。
法官审理认为,《物管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东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342元。双方在《物管协议》中约定按每日3‰承担违约金,折合成年利率为108%,明显过高,应不予支持,驳回物业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公司既要体现服务,更要为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接受合理化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监管不当的过失时,其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维权方式是不合法的,应当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正确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杨惠 刘婷婷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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