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56岁的渠县男子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5.5斤江河鱼一案,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责令其按照县农林局关于渔业增殖放流的实施方案投放10000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渠县所有天然水域的禁渔期。2017年6月1日,渠县李渡镇男子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渔船,在渠江李渡下游洋渡河河边,使用“捕鱼王”等电捕鱼器非法捕鱼,被渔政部门现场挡获电捕鱼机器一套,以及刚捕捞上来的天然江河鱼类共计5.5斤(其中鳊鱼1.2斤、黄颡鱼4.3斤)。
2018年12月10日,渠县人民检察院向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渠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损失,承办法官结合“罪行相适”原则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同时,渠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王某某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在渠县渠江河内,按照县农林局关于渔业增殖放流的实施方案,投放黄颡鱼1000尾、鲢鱼7000尾、鳙鱼2000尾。
今年3月4日,渠县人民法院在县人大、县政协、县检察院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执行本案的鱼苗投放。期间,王某某投放了高于判决2倍的鱼苗。此案提升了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建苹 秦暾川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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