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中位于渠县天星镇的一套房屋(面积106.5平方米)由被告叶某继承;位于渠县天星镇的另一套房屋(面积63.1平方米)由原告叶某某继承。
原、被告父亲叶某荣、母亲谢某丽膝下有原、被告两个儿子。原、被告父母早年在渠县渠江镇某村有自建房屋2间。2012年9月,渠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原、被告父母所居住的房屋所在片区实施征收补偿,并委托渠县天星镇人民政府与原、被告母亲谢某丽、被告叶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确认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归还原、被告父母两套住房,还建房位于渠县天星镇某大道西路大小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106.5平方米和63.1平方米)。因原告叶某某长期居住在重庆,故父母一直跟随被告叶某在渠县居住生活,其间父母曾口头对原、被告表示,拆迁安置房中小套归原告叶某某所有,大套归被告叶某所有。
2014年12月,原、被告父亲叶某荣病故。2016年10月,原、被告母亲谢某丽病故,谢某丽生病期间曾向邻居和被告叶某表示,因原告叶某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其两套还建房全部由被告叶某继承。2017年8月31日,被告叶某接收了渠县天星镇人民政府交付的两套还建房,并将小套住房装修后对外出租。原告知悉后,多次与被告就小套住房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于2018年5月23日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母在拆迁安置中获得的小套住房。
法官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虽然原、被告父母曾口头对拆迁安置房归属进行分配,但均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法定继承对遗产的分割原则上由继承人均分,因原告叶某某长期居住在重庆,其父母长期跟随被告叶某居住生活,由被告叶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被告叶某应当多分遗产。虽然原告叶某某在赡养父母方面相对被告尽的义务较少,但其不应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只是相对被告叶某可以少分。据此,法院判决大套住房由被告叶某继承,小套住房由原告叶某某继承。
(杨惠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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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渠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