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因多次骗保,被告人李某被渠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重庆二手车市场以4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荣威牌小轿车,将车主变更为李某,车牌号变更为渝D7CXXX,同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商业险,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后李某在重庆花3800元以自己的照片办理了一张名字为莫某安伪造的驾驶证。从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李某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渝D7CXXX轿车在渠县境内发生多起事故后,使用莫某安的驾驶证分别向太平洋保险公司5次申请理赔,骗取赔偿款9900元,向平安保险公司3次申请理赔,骗取1200元,共计骗得保险理赔款11100元。
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事故后,使用自己办理的驾驶证申请理赔,共骗取保险金1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追缴发还或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朱虹霓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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