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雪记者谭别林)记者7日获悉,渠县法院审监庭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门市租金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500元。
2015年5月,杨某承租了胡某、陈某位于渠县某街的门市用于经商,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第三年,杨某以经营困难和该地段租金下降为由,要求胡某和陈某下调本年度租金,于6月支付租金7.8万元,拒绝支付下欠的1.5万元租金。7月,胡某、陈某以杨某拖欠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中,杨某提交了协商租金的短信聊天记录,表示胡某、陈某提供银行账户,收下7.8万元的租金的行为即默认放弃了剩余租金。法官审理认为,聊天记录仅可证明胡某、陈某收下7.8万元的租金,且起诉行为正是对权利实现。杨某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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