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S××××1小型普通客车从渠县老车坝至新车站方向行驶,当晚11时41分行经渠县渠江镇八一街中十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4.4mg/ 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36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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