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渠县女子刘某经营着一家药房连锁店,7月初,罗某自称是达州市某医药公司代表,到刘某经营处推销名为“复方风湿灵胶囊”的药品,刘某没有严格审查药品批准文号及其批准文号所对应的药品、生产企业等情况,便与罗某达成口头协议销售药品。刘某在销售时被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均未查询到该药品及其批准文号所对应的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遂认定“复方风湿灵胶囊”为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刘某身为药品经营者,明知购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程序性规定,为获取私利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刘某违法所得以及所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杨雪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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