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故意在借条上写错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要求还钱时,又耍赖称借条不是自己出具……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最终判决被告如实偿还12万元借款,同时批评其不讲诚信,浪费诉讼资源,望被告诚信做人。
今年7月,市民伍某英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洪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文书后,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并非被告出具,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8月,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借条”字迹与王某洪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庭审中承认该借条系本人书写,但又辩称,借款系原告入股的投资款,不是真正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入股投资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王某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人亲自手写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在申请司法鉴定后,又认可借条是他本人所写。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故意将借款人的名字错写成“王某红”、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也写错,其种种行为让人合理产生被告有不讲诚信,妨碍诉讼,浪费诉讼资源之嫌。法院同时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批评,望被告诚信做人。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伍某英借款本金12万元(原告庭审中放弃了对利息的请求)。
(据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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