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家私专卖店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标的额并不大,但因双方对被告是否付清家具款各执一词而使案件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原告某家私专卖店诉称,2015年5月,被告高某在原告处购买总价为13865元的家具,在被告高某支付2200元定金后,原告将家具送到被告高某指定处。高某收到家具后,却未支付余款11665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遂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支付余款。而被告高某则辩称,在收到家具后,即由自己的母亲去家私专卖店付清了余款,是原告自己的账务记载出现了问题。
由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较大,因此需要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做到精准把握,否则便会使双方矛盾加剧,甚至酿成错案。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通过实地调查、公开开庭审理、走访询问等方式认真梳理案情,仔细查看证据,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指出,仅从证据角度来讲,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原告未提供店里的监控视频,同时对为何在被告购买家具6个月后才向被告索要货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被告也无法提供付款收据这一关键书面证据,因此,双方都有一定过错。
在向原、被告双方充分阐明利弊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支付原告8000元。
(蒋为民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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