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据悉,2016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与何某、石某强、樊某等人一起在渠县XX镇一家KTV唱歌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因琐事对石某强产生不满。唱歌结束后,被告人邓某某走到楼下见到石某强,就对着石某强喊“那个娃儿过来”,石某强没有过来,邓某某就走到石某强面前朝石某强腹部踢了一脚,此后双方被在场的樊某等人劝开,邓某某于是对劝架的樊某等人进行殴打,遭到二人反抗致邓某某倒地,后邓某某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掉在地上,于是捡起刀子朝樊某身上乱舞、乱刺,导致樊某腹部中两刀、胸部中一刀、右大腿外侧中一刀,后石某强将邓某某的刀夺走。经鉴定,被害人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樊某及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邓某某赔偿樊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已兑现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幸秋香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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