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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了两只犬 三人被判刑

来源:达州日报 2016-08-09 22: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本以为只是盗了两只犬,孰料仍被判刑。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狗案件。

据悉,今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三人相互邀约,由陈某驾车从通川区流窜至渠县青龙乡场镇,将当地居民杨某喂养在房屋旁边狗圈内的两只犬盗走,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发现自家喂养的犬只被盗,杨某随即报案。不久,刘某武、张某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陈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28日,经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犬只的价格进行鉴定:两只犬均为马犬,其中一只市场价值8000元,另一只市场价值5000元,两只犬共计价值13000元。4月5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将两只马犬归还给杨某,并共同赔偿杨某两万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武、张某林于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将所盗马犬已归还杨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幸秋香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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