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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不还 对方单方违约让人愁 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来源:达州晚报 2016-07-04 12:4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报讯 “我和我的朋友给一公司借了10多万元,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可对方却单方面毁约,我该怎么办?”昨日,渠县渠江镇市民李明文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找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事件缘由

据李明文介绍,去年6月,渠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向他和他的朋友借款共计14万元(其中他5万元,朋友9万元),借条上明确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即2015年6月1日起按1.0%计算利息,本金以每6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两年还清。第一次归还本金总额的20%及利息;第二次归还本金总额的20%及利息;第三次归还本金总额的30%及利息;第四次归还本金总额的30%及利息,同时解除与被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并以渠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事隔一年了,李某应归还本金总额的40%及利息,他们多次催要均被以资金没有到位予以拒绝,目前李某只承认归还借款本金总额的6%,而且拒付一年的利息,还要他们把原始借条拿去,划掉承诺的借款利息,否则连借款总额的6%都不予归还。对此,李明文请求帮办记者帮他们咨询一下律师,借款人单方违约,拒付利息和本金是否合法?他们该怎么办,该怎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

同时,郑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李明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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