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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橘红马甲上课被同学嘲笑 中学生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刑

来源:达州晚报 2015-05-29 13:26   https://www.yybnet.net/

5月8日,大竹法院对被告人殷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男,现年19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殷某穿着橘红色马甲进入教室上课,被同班同学游某(男,现年16岁)嘲笑,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互相推搡。被告人殷某将游某推倒在课桌上,导致游某左面部、腹部撞击到课桌棱角受伤。后被告人殷某与同学、老师一起将游某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游某脾脏破裂,建议摘除。经鉴定,游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殷某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害人游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殷某支付了医疗费68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被告人殷某与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游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过失伤害被害人游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被告人殷某作案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主动电话报案,被告人殷某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审理中殷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游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游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的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彭珊 王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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