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装工瞿某称,郑某经人介绍聘请陈某和张某为其安装防护栏,他则受陈某和张某的雇请,于2010年9月,与陈某父亲一起为郑家安装防护栏。安装过程中,由于陈某父亲没有提供安全带和安全帽,以及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之安装场地顶楼围墙不牢固,导致围墙倒塌,他从10米高处跌下,摔成重伤。经医院诊断,颅内及肺部严重受伤。
之后原告瞿某因无钱未治疗终结,仅针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提起诉讼,渠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陈某、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郑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几方均未上诉。
一年后,瞿某自感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且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再次起诉陈某等要求赔偿各种费用20余万元。
渠县法院一审认为:瞿某受陈、张的雇请安装防护栏,对瞿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陈和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为承担70%的责任。郑某将其家中的防护栏安装事宜交由陈和张负责,由郑付安装费,郑与陈、张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郑选择了没有安装资质的陈、张为其安装防护栏,在选择上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为承担20%的责任。而瞿某确定为承担10%的责任。因此依法判决,瞿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由以上几人按照确认责任的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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