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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信息造假 租客起诉维权

来源:达州新报 2022-01-14 00:52   https://www.yybnet.net/

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往往会签订合同作为保障。但许多人在签合同时,并没有仔细检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漏洞就签字了,引起许多纠纷和麻烦。

房东违约提前收房

租客维权“查无此人"

2021年3月,家住达州市经开区的卢某,因工作调动,在新单位附近租了一套公寓,并与房东肖某君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一年,在租赁期限内,“肖某君"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卢某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便与“肖某君"签订了合同。结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肖某君"就将房屋提前收回,卢某欲起诉“肖某君"时,才发现“肖某君"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此时,卢某意识到“肖某君"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卢某找出了“肖某君"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肖某福,于是卢某将肖某福诉至法院。

信息造假逃避责任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卢某指认肖某福即为签订合同的“肖某君",肖某君却予以否认。后经法庭审理查明,“肖某君"是肖某福使用的虚假身份,肖某福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肖某君"这个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均与肖某福的真实信息仅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明显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定“肖某君"与肖某福系同一人。一般而言,签订合同者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法院认为肖某福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受合同约束,现肖某福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一定要诚实守信,莫投机取巧,逃避责任,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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