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杨女士的侄女去达城南外某副食店内花了3元钱买了一包零食,回家打开吃了一口才发现已经过期好几个月了。
“零食买回来叫我吃,我觉得味道怪怪的,舅妈吃了也说有股霉味,拿来包装袋一看,已经过期半年了。"杨女士说,她的小侄女是在健康巷232号一家名叫芸瑶副食店内花了3元钱购买的一款名叫麻辣板筋零食,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0号,保质期6个月。
这包零食过期近半年时间却还在售卖,而杨女士和家人也已经食用了一些,对此,她感到有些担忧。“轻微一点可能就是拉肚子,严重的会引起食物中毒而住院。"
事后,杨女士带着这包麻辣板筋找到芸瑶副食店讨要说法,可店方态度却让她难以接受。店员表示老板不在,并向她们抛出3元钱退款,不接受道歉和赔偿。随后,记者和杨女士一起来到这家副食店,老板向女士表示,这包过期的麻辣板筋确实是从她店里售出,但属于自己失误。因为门市正在迁移装修,仓库里的货物就摆在店里销售,没有详细检查是否存在过期商品。
在记者与副食店老板向女士交谈过程中,向女士表示,过期的食品只要过期时间不长都可以食用。“过期后,八个月之内都可以吃,厂家在保质期之后延长有可食用时间。如果吃了出现健康问题,愿意承担责任。"向女士说。
采访中,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翠屏市场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先是对店里其他食品有无过期进行了逐一检查,对于向女士提出过期食品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食用的观点,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否定。“完全错误的,必须要在保质期内进行食用,超过保质期对人体有害。"
执法人员表示,接下来会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店方对消费者进行3到10倍赔偿,市场监管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松霖 冉鹏)
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怎么维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保质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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