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未) 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刘某成因怀疑医生张某某对其治疗不当,故意持刀伤人,致张某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是他没有尽心治疗我,我现在身体不得行了,就怪他……”刘某成今年62岁,早年与妻子离异后便一直独居。2017年3月,刘某成在达州某医院就医时被确诊患上了肺病,张某某是其主治医生,在治疗一段时间后,刘某成出现了其他病症,因其年迈、身体其他病症较多,张某某建议其转院治疗。2017年底,刘某成离开达州某医院,辗转于重庆、成都、上海等地的医院求医,但病痛不断,身体一直不见好。
“他看到我生病表情好像还很高兴,他肯定对我有看法。”刘某成说,就医期间,张某某未尽心救治自己,因他治疗不当才导致自己病症加重。于是,得知自己病情越发严重的刘某成对张某某怀恨在心,决定对其展开报复。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刘某成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护目镜、口罩等物品,来到达州市某医院门诊张某某所在的接诊室外,观察到诊室内只有张某某一人,他退回一旁楼梯口戴好护目镜和口罩后,再次进入张某某的接诊室,并反锁诊室房门,持刀将张某某的面部和手部砍伤,随即逃离现场。之后,刘某成主动到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警大队自首。
“我对这个人有印象,他来医院看过病,但我们并没有产生过任何矛盾纠纷,不晓得为啥子……”张某某回忆称,虽已时隔两年,他对曾来就医的刘某成仍有印象,但两人并未发生过任何言语和肢体冲突,此次事件发生得非常突然。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左上肢刀砍伤、右手刀砍伤、左额部颅骨开放性骨折及左侧额面部多发皮肤软组织裂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被评为七级伤残。
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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