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红火,快递的服务类型也日益多元化,上门收件、货到付款……都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盯紧了其中漏洞,打起了歪主意。我在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任职期间,就经手了一起利用“货到付款”方式抢夺网购商品的案件。
2018年10月7日,快递员杨某像往常一样,穿梭在城市间派送包裹。他所派送的包裹中,有一件是一部货到付款价值10999元的苹果X手机。包裹送到达川区二号干道附近,收货人检验货品无破损后,拿出了一张银行卡,称要刷卡支付。可让杨某没想到的是,正当他从车内取出刷卡机准备刷卡时,这名收货男子竟突然拿起手机,转身乘坐汽车快速逃离了现场。
“有人抢劫啊!”快递员杨某一边呼救,请市民帮忙拦截,一边骑上车试图追赶,可抢夺者乘坐的汽车速度很快,无奈之下,杨某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部门通过信息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虞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30日,刑侦大队侦查员分别在江西萍乡和陕西西安将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虞某某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虞某某两人因爱打游戏在一QQ群里结识,聊天中,两人获悉对方都嗜赌成性且背负了大量外债,急需钱财,便动起了“歪脑筋”,想到了以“货到付款”方式进行网购,然后从快递员手中抢夺货物换取钱财。虞某某与向某某在重庆租了一辆轿车来到达州,发现达川区二号干道人少路宽,便于逃跑。2018年10月,向某某在某网站用假的身份信息和地址订购了一部货到付款的苹果手机,7天后,快递员杨某在达川区好一新附近派送该快递时,向某某前去取快递,虞某某则将车停在路边等待。随后,便发生了上述开头的一幕。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虞某某共同抢夺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10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向某某、虞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曹师溢/讲述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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