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每月享有的致残补助费应增加129元,但至今没有领到。”近日,市民周先生到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办公室反映,他到达川区民政局咨询时,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通知。
1969年,周先生在某单位工作时,左手无名指被砸伤截肢,丧失部分劳动力。1973年,他回到家乡生活,每月领取单位发放的3.2元伤残补助金。后来,他的伤残补助金转到地方民政发放,现在每月领取674元。
“今年8月底,我从一则新闻了解到,《通知》规定,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我到达川区民政局咨询,工作人员说我的情况不适用《通知》规定。”周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联系达川区民政局采访,一位工作人员回应: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收到周先生所说的《通知》。等收到《通知》后,如果周先生符合《通知》规定,将严格执行。□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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