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各位请注意了,以后这些行为要遭起。
乱搭雨棚的行为。《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等建(构)筑物。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附属设施设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门市前道路上设置隔离桩、隔离栏、水泥墩等隔离设施。《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商家越门经营、摆卖物品。《条例》规定: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者,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乱开挖。《条例》规定:除紧急抢修外,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占道经营。《条例》规定:对擅自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乱设户外广告设施。《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门市店招店牌破损陈旧,影响市容市貌。《条例》规定:招牌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持整洁、美观、完整,文字规范,招牌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违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乱贴 “牛皮癣"广告。《条例》规定:对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元节祭祀烧纸、秋冬季节到处熏制腊肉。《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小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等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违则,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垃圾。《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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