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位于西外金龙大道的冉馆火锅店重复使用回收的“口水油”作锅底(达州晚报今年2月2日3版曾报道)。近日,记者从通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火锅店老板冉某某、员工兰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火锅店还必须在市级媒体上向全市人民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口水油”重复利用
今年初,相关部门在突击检查时发现,冉馆火锅店虽然证照齐全,经营手续完善、进货单据也较规范,但有重复使用“口水油”的嫌疑。
执法人员加大侦查力度,确定了该店回收废弃油脂充当锅底的犯罪事实。经查,该店负责人冉某某为节约成本,自行或聘用厨师兰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用不锈钢漏瓢过滤食物残渣后,经过加热“洗油”,把回收的废弃油脂和新火锅料混合,作为火锅底料提供给顾客食用。
法院判决:获刑并道歉
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兰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冉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法院依法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冉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要求,冉馆火锅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需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郝小艳 本报记者 赵曼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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