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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来源:达州晚报 2019-03-29 10:19   https://www.yybnet.net/

达川规划〔2019〕强拆字01号

当事人:达州全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令成,男,68岁,身份证号码:513001195110260033

住址:四川省达县南外镇新桥村3组

建设地址:达川区新桥社区富丽楠山小区

经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在“富丽楠山”小区大门外修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5㎡,两层,砖混结构,用作洗车房使用,未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前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14年4月18日向你下达了《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川住建(2014)违拆字5号〕,限你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并经催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和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达川府复决字﹝2014﹞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一致认定你公司修建的洗车房属违法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0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我局牵头,达川区公安分局、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将于近期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因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城乡规划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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