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达州市达川区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燃气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达川区管村镇一燃气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行为,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相冲突。该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该燃气企业作出了处罚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这家燃气企业与2200户用户签订了《燃气管道安装服务协议》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3款规定:“气表及表后管道设施由乙方维护管理,气表前管道及设备(如调压箱、立管、阀门等燃气设备)须由甲方维护”;第五条第1款“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4项规定:“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或限压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或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断供气或3小时内的短时间停气除外”。上述合同内容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王燕记者鲜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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