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达州市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建设,让贫困群众“病有所医”。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报销,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今年安排8600万元用于全额代缴贫困人口的医疗住院费用。
去年以来,达州市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建设,持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其中在贫困人口医疗住院费用报销上做了细致精准的划分,确保每一个贫困患者能真正享受到住院费用补助。就此印发了《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能享受资助的人群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具有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资助。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60元资助。
在具体住院费用实施上,达州市从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的结算、报销的起付标准、费用报销比例等各方面都做了详实说明。住院费用结算上,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及首先自付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按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医疗机构1500元。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降低后的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报销比例上,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以下住院费用不纳入医保基本报销范围:在境外就医的;除急救抢救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本报记者 彭小懿 实习生 王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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