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9月18日对达州市苘烨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11700092972113L)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2015年3月取得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57,311.94元,5月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4,038.45元,被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达市国税稽处〔2018〕11号),应补缴增值税294329.61元。自2018年5月2日至今,该公司已缴纳增值税91,411.22元,下欠增值税202,918.39元,我局已多次进行催缴,该公司一直未缴纳,现限你公司于登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如不按期缴纳,我局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进行“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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