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的悲剧发生在我们身边时,时刻提醒着我们生命诚可贵。一名公司实习生在放假期间私自下河游泳,不幸溺亡,不仅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还让家人和公司陷入一场纠纷。所幸,经人民调解员反复耐心调解,双方协商终于达成了和解。
下河游泳酿悲剧 一时欢乐亲人痛
2015年8月9日,达州A公司因停电放假一天。由于时值酷暑,天气非常炎热,该公司实习生张三(化名)在放假当天没有回家,而是下河去游泳。由于水性不好,刚下河不到半小时,张三便不幸溺亡。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确认属意外事件。
事发后,张三父母认为张三才17岁,系未成年人,在工作日外出死亡,A公司应对张三的死亡负责。于是,张三父母聚集十几名亲友堵住A公司大门讨要说法,不仅向A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还扬言“A公司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要每天到公司门口‘送花圈’。”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年8月18日,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启动大调解机制,由朝阳司法所、群工办、派出所、法院及社区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通过多方调查及分析案情,拟定了查找原因、安抚情绪、合理补偿的调解方案。
讲法析理化分歧
达成协议止纷争
调解方案确定后,调解小组立即行动,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先选定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和调解地点,经征求张三父母的意见后,确定张三父母及亲属5人、公司派出3名代表一起参与调解。调解地点选定在派出所,无关人员不能轻易到现场扰乱调解秩序。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等对当事双方进行劝导。
然而,调解工作刚一开始,张三父母就表达了60万元赔偿的诉求,A公司代表立即进行反驳,双方随即发生激烈争执,闹得个不欢而散。
几天后,当事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抓准时机,及时讲法析理。首先告诫张三父母,他们围堵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还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其次,向张三父母分析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张三年满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和判断能力,其完全有能力判断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对自身生命健康有认知能力,对私自下河游泳导致溺亡的结果,亦能充分认识。因此,张三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同时,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劝说A公司给予张三父母一定经济救助。
经过调解员讲法析理,双方的分歧得到了一定化解。调解员随即趁热打铁,继续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经过长达7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一次性补偿张三父母17.2万元。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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