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总工会收到了77名农民工递交的联名《请求书》,反映达州市C公司拖欠农民工59万元工资的情况。原来,2015年11月起,达州市A公司将部分业务承包给成都市B公司,随后B公司与达州市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C公司派遣77名工人为B公司工作,工人工资由B公司按月支付给C公司,再由C公司,向工人支付,但B公司经营不善,经常不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至2017年底已拖欠工人工资59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代B公司垫支39万元,由C公司筹措资金20万元,在经开区总工会主持下,在四天内完成全部59万元欠薪的发放工作,确保了77名农民工安心返乡。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C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B公司是用工单位,77名工人是被派遣劳动者。B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付款给C公司,导致工人工资被拖欠,B公司与C公司依法应当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该公司在最终的调解方案中支出的39万元,仅是替B公司垫付的款项,如B公司未能及时偿还,A公司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该案的几点提示:一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因此,劳动者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警惕自己可能身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之中。
二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是在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考虑到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遇到暂时没有用工单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享有依法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但该退回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另行派遣。
四是发生争议后应向谁主张权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中一方发生争议,还是与双方均发生争议,都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宫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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