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达州市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达州观察微博 图
四川新闻网达州11月16日讯 11月14日,达川区首例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梁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刚满50岁的梁某某是达川区麻柳镇村民。2018年6月10日晚,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某利用家中蓄电式矿灯作照明工具,在禁猎期到禁猎区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任家庙村、金鼓寨村水沟沟渠和田边徒手捕捉野生青蛙107只。
6月11日,梁某某在麻柳镇集市贩卖自己非法捕捉的107只青蛙时被正在巡查的达川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面对民警手中的铁证梁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日,达川区法院受理该案,因该案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达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梁某某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及时配合民警将狩猎的青蛙予以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达川区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原题为《达州男子抓捕107只野生青蛙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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