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7月1日起,该《条例》将在达州市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榕出席发布会,并就《条例》出台目的、过程、结构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公布。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月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组织莲花湖实地调研,参照借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征集到的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后,先后进行了3次审议,最终于2018年2月2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截至目前,达州市政府已研究批准了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已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条例》将莲花湖湿地的管理职责明确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条例》还就保护和利用、管理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监管方面进一步强化,将原本的两级管理变为一级管理,将管理职责明确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避免推诿现象发生。对于在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擅自移动或损毁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或者周边保护区界桩,擅自搭建经营、排放废水废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清洗车辆和燃油机动船舶(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以外)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 程科 见习记者 曹芮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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