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达川区某贫困村45岁的单身男子张某,经介绍与育有1子的同村村民孟某相识。当年10月,张某拿出全部积蓄满足孟某2万元彩礼的要求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3个月后,二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却因彩礼的归属引发了一场纠纷……
结婚三月闹离婚
单身男子人财两失
单身多年的张某原本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然而,结婚不满1月,两人性格不合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孟某性格较真,时常数落张某的粗心;张某敏感脆弱,认为孟某嫌弃自己,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今年春节期间,怀孕3个月的孟某因不明原因流产,张某怀疑孟某做了人工流产,孟某认为遭受污蔑,两人发生了激烈冲突。随后,孟某提出离婚。张某见其态度坚决,只得同意离婚,但要求孟某退还2万元彩礼。
当初,孟某收到彩礼后,已将大部分的钱补贴给了儿子,剩下的钱也用于她与张某的婚后生活开销,故不同意归还这2万元。张某不甘心,便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经过多次调解,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张某认为自己人财两失,心里极度失衡,扬言要采取极端行为。
法律顾问说法理
彩礼致贫要返还
该村的法律顾问了解到事情始末后,主动参与化解纠纷。此件纠纷的焦点就在孟某身上,只要孟某松口,矛盾将很好化解。法律顾问多次单独找到孟某做工作。刚开始,孟某态度很坚决,她始终认为既然已经和张某登记结婚,那么彩礼就是自己的,不可能归还张某。法律顾问向孟某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张某在结婚登记前支付的2万元彩礼,属于孟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又规定了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对方应当返还。所以孟某应当返还这笔彩礼。
最终,孟某答应退还张某18000元,二人自愿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顾问提醒:
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项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造成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情形,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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