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适用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应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居民拆迁补偿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存折或银行转账单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注销登记表(房管部门出具)、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置房屋合同及协议等相关资料。被拆迁人持上述资料应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优惠。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四川省核定的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契税的征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2004〕137号)规定,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达州市范围内的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个人代征契税。
办理契税申报应提供资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家庭住房查询证明资料原件(房管局或不动产中心出具)等相关资料。纳税人(购房者)持上述资料应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和办理契税减免。(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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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凤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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