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我借款后,借条还未到期就出现交通意外事故,我能找她的配偶要回债务吗?”昨日,家住通川区东城的市民王先生焦急地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2014年4月7日,许女士向王先生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3分/月,许女士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息。不料,2015年7月中旬,许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先生多次找许女士的丈夫姜先生要求还款,但姜先生却不予理睬,不承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许女士借款早已到期,王先生专程到本报民生热线咨询债务的追偿办法。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凯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王先生与许女士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首先,王先生要确认该笔借款是否发生在许女士与姜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导致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确认:只要是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另外一方事后追认都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既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追认的,但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王先生就可以依法主张姜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朱凯还指出,从许女士与王先生的约定可以看出,月息3分,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的年利率24%,王先生只能依法主张年利率24%的利息。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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