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既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考量着政府的工作能力。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上,达州市各级检察机关更是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2010年,蒋某和其父亲蒋某某在达川区南外杨柳垭开设了一间小酒坊,专门生产配制保健酒。因生意红火,父子俩又于2012年3月,将酒坊搬到了通川区魏兴镇工业园区并成立公司。可就在蒋某某父子准备大干一场时,保健酒的配方却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功效不足造成保健酒销量低迷,企业发展遭遇了瓶颈,父子俩想尽一切办法,开始到全国各地寻找“秘方”。
通过网络,蒋某某父子联系上了自称拥有“祖传秘方”,可以瞬间提高药酒功效的山东人王某,通过他购买了一批药品非法添加到配制酒(药酒)当中,并生产出多批次的“川虎雄风酒”“夜狼酒”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
2014年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从公司库存内的“川虎夜狼酒”中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俗称“伟哥”)“双氯芬酸那”两种违禁药物。蒋某某父子得知检测结果后,连夜将查封的产品转移得无影无踪……
鉴于案情重大,市食药局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查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案迟迟未予以刑事立案,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全市“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上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李跃进接手该案后,多次带领侦监处干警到市食药局、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及时介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在对案件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开展立案监督。
最初,公安机关仅对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因此,市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对蒋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的同时,再次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市公安局对蒋某的父亲蒋某某、王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要求及时将二嫌疑人抓捕归案,并督促通川区检察院加大工作力度,对蒋某某、王某等人进行审查批捕,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4年10月和2015年3月,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分别对蒋某、蒋某父亲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2015年4月和11月,分别对二人提起公诉。经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3万元,没收涉案的有毒有害酒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军 张蕾 本报记者 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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