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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0余万理赔款存入自己账户 保险员工被开除反告公司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8-07 15:1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保险公司80后员工王某将受益人理赔款10余万元存入自己账户,事情败露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将该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和达州中心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王某与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在公司下属达州公司工作。2011年8月,在达州公司投保的申某某因病死亡,王某负责受益人蒋某某的理赔工作,蒋某某在外务工,其银行卡交由王某,并告知他密码。2011年12月27日,理赔款16万余元转入蒋某某的银行卡上。次日,王某从该卡中转款16万余元存至自己名字开户的金穗借记卡上。12月30日,王某从自己的金穗借记卡上取款5万元转存至蒋某某的银行卡上。当日,他又从蒋某某的卡上取款3万元存入对方指定的其他账户,2012年1月1日,王某将余额2万元的银行卡交还蒋某某。

2012年1月4日,该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回访蒋某某,并告知其理赔金额为16万余元后,蒋某某大惊,称只收到理赔款5万元,由此对王某不满。随后,蒋某某和亲友一同到达州公司反映,要求支付理赔款。当天,原告王某足额支付给对方应得的理赔款。之后,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其在处理该理赔案件过程中,未按公司要求履行理赔人员的工作职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经过相关规定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通知。

但王某认为公司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并向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分公司和达州支公司二被告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支付其垫支的查勘费等。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又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用工关系。王某被派往达州公司工作,并未与达州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起诉达州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王某在对蒋某某的理赔工作中,将理赔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并在之后只给蒋某某转款5万元属实。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拿到判决后,不服,向市中院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霑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实习生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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