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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陷“产权”谜案 过户才知十多年前已卖他人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7-23 15:17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牟先生与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付清全部房款后,忽然被告知,房屋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被卖出去了……近日,通川区法院对这起牵涉10多年的一房二卖的纠纷案进行了成功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自觉履行了相应义务。

房屋买卖引争端

2011年9月,通川区法院接手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牟先生诉称,上个月与被告郑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付清了全部房款,要求法院判郑某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在承办法官应牟先生的申请裁定查封讼争房屋之时,案外人李某却提出异议,称此房早在14年前被告就将该房卖给了他,并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去年3月13日,第三人李某、原告牟先生、被告郑某到庭。李某向法庭当场出示了1997年4月7日与被告签订的《卖房契证》,以及协议执笔人、在场见证人等的证词。从该证词看,郑某因欠李某几万元钱,要求李某将其中一张26000元的借条作为购房款,协议签字后郑某没有打收条就当场撕毁了借条,表示与李某钱货两清,各不相欠。而被告郑某却矢口否认,并强烈要求法庭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疑云重重

去年5月,达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了1997年4月7日《卖房契证》中郑某的署名与郑某亲笔书写的字迹不一致司法鉴定结论。

当承办法官把司法鉴定书送达第三人李某时,李某对此不服,遂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和郑某向其他人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实郑某的个人签名并没有固定的习惯格式和字体,坚决要求到省一级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而郑某坚称《卖房契证》并非本人签名,也当即表示同意重新鉴定。

同年9月6日,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1997年4月7日的《卖房契证》中署名笔迹与郑某本人书写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当承办法官再次将司法鉴定书送达郑某时,郑某依然坚称《卖房契证》非本人签名,并再三要求法庭作第三次司法鉴定。

再次开庭证据生变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与书记员来到了通川区蒲家镇,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此房墙壁上已长满了青苔,屋顶的瓦片上也已堆积着厚厚的落叶。据调查了解,“这间房子很多年都没人居住,以前是郑某的4个债权人在共同管理。”

今年初,法庭对该案再次开庭进行调查,原告牟先生提供了一份新证据:2010年7月2日,第三人李某之妻魏女士与其他三个债权人共同签订的《共管协议》,证明此房至2010年7月还没有出售。但第三人李某也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是1997年与被告郑某签订《卖房契证》后,房管局颁发的契本契一张;另外还有购买此房缴纳的税费发票。

集体会诊达成协议

鉴于该案在审理中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乡政府、村委会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共同参与案件的旁听审理,共同对该案中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基于本案被告郑某将房屋出卖给原告牟先生的这一事实,也反复给几方当事人做说服教育工作,最终郑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说出了因欠李某的钱,而将其中一张26000元的借条作为了购房款的事实,李某也当即表态只要郑某退还这26000元,就不再提出异议。

对此,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近日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一、被告郑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牟先生;二、由被告郑某一次性付给第三人李某26000元。

(罗斌 谭顺富 本报记者 刘艳 汤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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