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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记者在市食药局收集到2012年度10个医药方面的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被这些违法经营行为所蒙蔽。

来源:达州晚报 2013-03-14 15:39   https://www.yybnet.net/

一、保健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

2012年2月6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样检验某药店“明福牌清赘胶囊”(左旋肉碱脂肪燃烧营养素),结果检出西布曲明3.2㎎/g、酚酞212.2㎎/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西布曲明、酚酞)。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店购进两大盒(20小盒),购进单价为30.00元/大盒,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及购进票据。该批产品未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即销售了12小盒(抽样8小盒),销售单价30元/大盒,销售金额为360元。

该店违反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二、“王妃祛痘霜”不符合卫生规范

2月7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样检验王妃祛痘霜,检验结果为每克含甲硝唑3205微克,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甲硝唑限值为不得检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号为WF11/09/10的王妃祛痘霜是从遵义市雄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一共6支(规格:15g/盒),批发价为38元/支,销售价42元/支。

三、购进无合格标识的医疗器械

3月7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检验科已使用的MS9-5血球仪及试剂,内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立案调查,查明该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MS9-5血球试剂,门诊和住院作血细胞分析检验收入汇总31365元,已支付血球试剂材料费15300元,获得利润16065元。

该医院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MS9-5血球试剂6盒和违法所得16065元等罚款。

四、擅自变更质量负责人

8月14日,接群众举报称,通川区某农贸市场在销售医疗器械。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经营点经营的高电位治疗仪属三类医疗器械。该经营点虽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提供有销售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几次检查发现注册的质量管理人杨某不在现场。执法人员调取了5月至8月的职工考勤表,发现由于杨某长期不在岗位,单位只得另指定他人负责质量管理。

该单位擅自指定质量管理人员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行政处罚。

五、配制劣药“八味菖菊颗粒”

8月15日,市食药局对某医院配制的八味菖菊颗粒抽验,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定性为涉嫌配制劣药。在送达检验报告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医院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该单位制剂室配制批号为20120423的八味菖菊颗粒15g/袋×10袋/袋×180袋。该批制剂已发到药房并使用完,销售使用价14.8元/袋,获药品销售收入2664元。

该医院配制的八味菖菊颗粒装量差异,被定性为配制劣药予以处罚。

六、商场无许可证经营药品

8月31日,省食药局督查组在达州某综合商场化妆品柜台,发现有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和复方氯化钠滴眼液2种药品出售。经调查核实,该综合商场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别处购进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和复方氯化钠滴眼液12支,销售金额334.8元。

该综合商场的行为违反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被处罚。

七、无证销售“理疗贴”

9月19日,执法人员在通川区某药店营业区柜台中发现有标示为“重庆华伦弘力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弘力TDP理疗贴23盒,因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准立案。

经调查核实:该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广东惠康药业购进了弘力TDP理疗贴30盒,货值金额达1350元,销售了7盒,销售单价为45元/盒,销售金额为315元。该医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出没收尚未销售的弘力TDP理疗贴23盒等处罚。

八、“参味补肾合剂”非法渠道购进

9月29日,市食药局执法人员对通川区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区柜台中有标示为陕西立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味补肾合剂10瓶(批号为12031、120405、120501,规格100ml/瓶)、收款收据三份、手工开具该药店参味补肾合剂出库单两份。检查时该药店只能提供批号为12031的购进票据,不能提供其它两个批号参味补肾合剂的购进票据,市食药局于10月16日立案。

经调查核实:该医店经营的参味补肾合剂是从叫乔某的人处购进,2012年先后三次共销售90盒,销售金额共计2910元,乔某不能提供法人委托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市食药局没收了该药店违法购进的参味补肾合剂10瓶,并处以罚款。

九、“维A酸乳膏”含量不符合规定

10月3日,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在某医院抽取维A酸乳膏(批号为20111103)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送达检验报告书后,该医院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验。经查,该医院在购进时未索取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履行验收入库记录,共购进该批维A酸乳膏120支并已全部使用完,销售金额936元。

十、“山药”性状鉴别不符合规定

12月21日,执法人员在某药业公司抽验中药饮片山药,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性状项不符合规定、鉴别项检出石细胞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该公司负责人签收了《药品检验报告书》且对药品检验报告书无异议,放弃复验的权利被批准立案。

对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于2010年7月7日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某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山药(批号:100601)71㎏,购进单价为28元/㎏,抽检样品1.00㎏。从2010年7月12日起销售往35个乡卫生院共计70㎏,销售单价30.00元/㎏-35元/㎏不等,销售金额合计2171元整。

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没款13026元。

·杨万炳 本报记者 向也·

2012年 达州市医药行业  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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