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20年上半年全市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今年1至6月,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的共计214件,其中李红江、张辉等7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
(曾猛)
【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李红江 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030,准驾车型A2。2019年06月12日22时46分,李红江醉酒后驾驶川SA9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环城东路4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2、张辉 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477,准驾车型C1。2019年11月18日21时14分,张辉驾驶川S0K1**号小型轿车,在大竹县城南大道黄荆村8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3、李继 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4311,准驾车型A2。2019年02月21日14时10分,李继醉酒后驾驶川SXU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210国道1483KM+7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4、代辉 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1699,准驾车型C1。2018年07月14日22时30分,代辉饮酒后驾驶川S182**(临)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骑龙大道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5、瞿磊 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1********2010,准驾车型C1。2019年06月13日02时45分,瞿磊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通川区复兴镇6大队6组断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6、向美权 男,重庆开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2222********931X,准驾车型A2。2019年01月04日07时20分,向美权驾驶赣CX9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达川区南外中青路南城国际一号门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7、田龙军 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2037,准驾车型D。2019年09月12日05时13分,田龙军驾驶川SEN0**正三轮载货轮摩托车,在渠县渠江路李馥村一社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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