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是,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狗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屡屡发生。日前,开江县就发生了一起因狗引发的纠纷,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
宠物伤人起纷争
2019年5月,家住开江县长岭镇长岭社区的9岁男孩明明,在邻居张小光家玩耍时,被他家的宠物狗咬伤,小腿出血,又惊又痛的明明顿时嚎啕大哭。明明的母亲刘娟听到儿子的哭声后立马赶了过去,见到儿子的状况,刘娟当即要求张小光和她一起到卫生院给明明打狂犬疫苗,并承担相应费用。
听到要自己掏钱,张小光立马激动起来,认为明明是主动跑到他们家来玩的,且他事先已经告知明明不要去惹他家的狗,如果被咬了要自己负责,所以疫苗费用得刘娟自己掏。
刘娟当然不同意张小光的说法,但由于孩子需要立即治疗,于是她带着孩子先行赶到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自此以后,两家人因为这件事不停地争来吵去,矛盾越来越大,原本关系很好的两家人变得“势如水火”。
两次调解化干戈
一直僵持也不是办法,于是两家人来到镇政府和司法所请求帮忙调解。调解初期,双方都坚称“对方有错,自己无责”,互不相让。于是调委会工作人员将两家人叫到一起,从法律和人情两个角度对这件事情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促使两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小光同意支付狂犬疫苗费用,并承诺以后会管好自己家的狗。
但就在调解成功的第二天,刘娟去张小光家拿钱时,张小光突然反悔,不愿意给钱。无奈之下,刘娟只好再次找到调委会请求帮助。调委会工作人员随刘娟一起来到张小光家,并带去了之前的调解协议以及相关笔录,明确告诉张小光,调解协议上双方都签了字、盖了手印,具有法律意义,不能想反悔就反悔,想不干就不干。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张小光最终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疫苗费,一场纷争就此圆满化解。(文中人物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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